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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扬正义 涉恶犯罪必严惩

来源:建湖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19-01-28

    案情:2016年以来,单某伙同李某、卞某、徐某形成恶势力团伙,通过语言暗示、用黑卡拨打110恶意举报、拨打120报假急救、打外卖电话送快餐扰乱经营等方式,多次对盐城市区十余家浴城威胁闹事,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其经营发展,扰乱其工作秩序。期间,单某、卞某、徐某三人还以高价强行向多家企业售卖水蜜桃,获利4225元。

    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部分赃款,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并有立功表现;卞某得到被害人谅解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单某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多次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单某、李某涉案数额巨大,徐某涉案数额较大,卞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单某、卞某、徐某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四名被告人共同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法院综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分别判处其一年三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出犯罪所得。

    点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旨在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做到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其中,涉黑犯罪案件罪名有三类: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恶犯罪案件主要罪名有九类,分别为:1、聚众斗殴罪;2、强迫交易罪;3、寻衅滋事罪;4、敲诈勒索罪;5、非法拘禁罪;6、组织卖淫罪;7、强迫卖淫罪;8、开设赌场罪;9、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案中,单某等被告人对多家企业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扰乱社会秩序,属于扫黑除恶斗争中应予严厉打击的对象。(董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