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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持刀儋州街头打砸车辆 9名犯罪团伙成员均获刑

来源:法治时报   作者:林鸿河 许光伟 马宏新 李弘扬  时间: 2022-04-11

本报讯(林鸿河 全媒体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李弘扬)一伙蒙面人持刀在儋州市那大镇街头疯狂打砸路边车辆案件,经儋州市法院审理后宣判,9名被告人分别获刑,最高被判17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省二中院近日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7月,一伙蒙面人持刀在儋州市那大镇街头疯狂打砸路边车辆的视频在各微信群组、短视频平台传播。经查,被打砸车辆多为本田思域轿车。除实施打砸行为外,该团伙还实施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

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生、石某文、杜某陵、周某纲、明某堂、万某阳、年某磊、古某树、金某腾(均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树立所谓威信、争霸一方,张某生等9人准备大量钩刀、砍刀等作案工具,蒙面、持刀,在儋州市那大镇城区、光村镇街道随意追逐殴打他人,任意打砸他人财物,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0起、故意伤害犯罪2起、抢劫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造成多人轻伤、损毁车辆20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

该犯罪团伙成员具有稳定性,公然当街打砸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使人民群众产生恐惧心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儋州市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其中,张某生、石某文、杜某陵系恶势力纠集者,周某纲、明某堂、万某阳、年某磊、古某树、金某腾等人系恶势力其他成员。

该案经儋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生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被告人石某文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杜某陵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周某纲、明某堂、万某阳、年某磊、古某树、金某腾以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2年9个月不等刑期。并判决责令各被告人依法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