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案!省检一分院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7月16日下午,省检一分院召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办理情况,分别为屯昌郭斌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五指山陈伟光、李震等6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海口陈先福等6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琼中刘运嘉等5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例1#
屯昌郭斌等25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陈某汉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二审维持原判。
(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精准有力。自侦查机关立案起,省检一分院便多次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加大工作力度,侦破几起历史遗留案件,拓宽了思路,查清了该组织成立的标志性案件;建议公安机关紧紧围绕涉黑犯罪的主线来侦查,梳理历史案件,明确组织成立的时间,同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引导公安机关查清了2013、2014年间郭斌入狱期间林某莉贩卖毒品支持组织发展的事实,解决了组织发展的断档问题,完善了该组织特征链条,为本案最关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认定打下基础。
(二)出庭指控与证明犯罪。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从四个方面对该组织特征发表意见:一是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以郭斌为首的组织存在发展壮大的过程,形成时间较长,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组织成员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具有约定俗成的规约。二是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组织的影响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约138万元,主要由郭斌和林某莉控制和分配,用于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三是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多样性。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聚众斗殴等犯罪30余起,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屯昌县城对椰子批发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深挖“保护伞”。审查起诉阶段,注重深挖保护伞线索,从涉该组织异常办理的相关案件中梳理司法人员渎职线索、及侦查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等方式,挖出保护伞线索共32条移交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共查处保护伞10人,均被法院判刑。
(四)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针对该案办理中发现该组织通过街道巡查、充当地下执法队等方式,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垄断屯昌县城椰子批发等行业市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问题,向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充分发挥监督、监管市场职责,改进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普法宣传,有效预防和减少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并以当面宣告方式送达,增加检察建议刚性,推动检察建议整改落实。
(一)检察机关对“涉黑”犯罪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精准有力。本案最关键的是组织性的认定,需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发展、壮大的主线、脉络。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侦查重点、取证要求、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提高办案质效,依法准确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二)注重“破网打伞”,深挖背后线索。结合办案深挖保护伞线索,把“破网打伞”作为检察环节审查案件的重要任务,搞清楚黑恶势力因何猖獗,深挖其背后的保护伞,消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三)注重延伸检察职能,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为进一步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效果,检察机关应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充分利用检察建议书督促推动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风险防控。针对该案发现的社会治理类问题,向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推动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风险防控,进一步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效果,运用检察力量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案例2#
五指山陈伟光、李震等60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13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陈伟光为形成强势地位,以其同学被告人李震的经济实体为依托,密切合作,获取经济利益。李震以“少出多占”的方式给予陈伟光5%佳佳娱乐会所股份,安排“烟酒帮”成员在该会所看场,并每月安排2万元免费酒水给予“烟酒帮”成员。“烟酒帮”成员在李震经营的佳佳娱乐会所从事贩卖毒品和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佳佳娱乐会所逐渐成为“烟酒帮”的主要活动场所之一。在经营砂场中,李震又给予陈伟光10%砂场干股,并共同策划、指挥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手段逐步垄断了五指山市的砂、石、混凝土市场,攫取了巨额非法利益,通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组织模式,“烟酒帮”声势不断壮大,经济实力迅速扩充,组织势力和影响持续扩大,形成了以陈伟光、李震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谢某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9年7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伟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被告人李震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十五年。二审维持原判。
(一)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质量。公安机关在将该案移送省检一分院审查起诉时,认定被告人李震是积极参加者。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震在该组织中居于组织、领导者地位,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李震与陈伟光均承认其二人是相互利用、相互依附、各取所需。李震加入并领导组织,为组织的发展提供经济支持,有利于其豢养组织成员,使组织不断壮大。李震借助陈伟光烟酒帮的黑恶势力,安稳做会所娱乐业,并一步步垄断砂、石、混凝土市场。陈伟光借助李震雄厚的经济实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达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目的,形成“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组织模式,成为了相互捆绑、高度融合的利益共同体。李震对“烟酒帮”的发展、壮大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二审均维持原判。
(二)注重“打财断血”。在审查中,把“打财断血”作为检察环节的重要任务,经审查确定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非法获利共计约人民币6000余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确定以上涉案财物的基础上,根据李震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公安机关冻结其名下价值近亿的黑财。
(三)结合办案加强社会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河砂开采监管上存在薄弱环节,五指山市公安局在娱乐场所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五指山市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职能部门强化河砂监管、娱乐场所管控,打出了深化社会治的“组合拳”,推动职能部整改存在问题和规范了自身监管工作。
【典型意义】
(一)适时介入、引导取证,为认定李震在该黑社会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者地位打下坚实基础。省检一分院依法履职,派人提前介入,帮助侦查机关厘清案件难点,根据案件情况适时召开联席会议4次,就黑社会案件的四个特征、组织地位作用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对证据的收集、辨别、固定提出建议,确保依法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理清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脉络,确定了被告人李震和其他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地位和作用,为最终顺利提起公诉打下坚实基础。
(二)严格甄别,精准“打财断血”。以彻底切断黑恶势力的经济来源为目标,根据被告人李震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涉足建筑材料、娱乐等领域,攫取房产、股权、债券、现金等大量非法利益的事实,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冻结李震名下黑财,全面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确保打深打透打彻底。在审查中,准确界定了涉案财产与案外财产,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均得到采纳。
(三)制发检察建议,深化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综合治理问题及时向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堵漏建制,最大限度挤压、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
#案例3#
海口陈先福等60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陈先福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贿买选票、恐吓村民的方式,把持基层政权,2010年至2019年,先后扶持被告人钟某强、王某伟任文风村村长,非法租赁文风村及周边村大量土地用于非法采矿,迅速为该组织攫取了大量的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在海口市石山地区盘踞多年,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层级分明,人数众多。通过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并成立海南文峰实业有限公司等若干经济实体,“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牟取巨额非法收益10余亿元,用于支持组织的发展壮大。
该组织在陈先福的组织、领导下,长期在海口石山地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犯罪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采矿罪等12个罪名,导致2人重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造成海口石山地区人民群众极大的心理恐惧,致使大量被害人不敢报案;对海口石山地区的石料供应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破坏了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省检一分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认真核查了价值约3亿元的涉黑财物,查明了财物的来源、性质,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
2020年7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先福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十四年。二审维持原判。对本案依法移送的涉黑财物全部依法作出判决,达到了判刑与黑财处置同步走的良好效果。
(一)将实体审查与黑财处置工作合理分工。该案专案组成员中,有从事公诉业务十多年的业务骨干,有全国优秀公诉人,有省市级优秀公诉人,办案人员来自不同专业,既有办案能力,又能有所特长。在办案分工上,将涉案财物按照涉案人员的关系进行梳理分类,将任务分配到每名办案人,作到责任落实到位。针对审查涉案财物中发现问题,及时组织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二)将涉案财物处置列入侦查重点。从2019年9月开始,省检一分院派出精干力量,提前介入,通过分案到人的方式进行阅卷,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召开补侦分析会5次,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00余条。由于该案涉案财物近千项,检察官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帮助侦查人员理清工作思路,作到外调材料组按照涉案财物种类查明涉案财物的权属、并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对涉案财物来源问题按照归属分类,在讯问、询问等过程中全面查明每名犯罪嫌疑人名下的涉案财物来源,为依法处置涉案财物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形成打财断血合力。由于该案涉案财物种类数量多、价值大,涉案财物处置问题需与公安机关、法院办案人员及时沟通、协调。为了快速了解案情,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由侦查机关指派一名业务能力强、协调能力好,且全程参与涉案财物侦查的民警与专案组成员共同封闭办案。诉前与审判人员沟通协调,对处置涉案财物有不同认识的,及时沟通,消除分歧。
(一)全面审查认定涉黑财物。在审查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通过认真审查涉黑财物的来源、归属、性质,为有效“打财断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与侦查机关、法院的协作配合。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及时与法院沟通的联动方式,明确了工作步骤、方法,统一了黑财处置的意见,形成黑财处置的工作合力。
(三)刑罚处罚与黑财处置双同步。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和黑财处置同步走,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对社会大众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案例4#
琼中刘运嘉等57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自2000年起,该组织为扩充经济实力,持续扩大赌场经营规模,在琼中及海口地区开设“啤酒机”“牌九”“骰子”等赌场,刘运嘉以安排进赌场工作、占股分红为诱饵,笼络、招揽组织成员,刘运嘉对组织的发展运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掌握并分配组织非法收益,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该组织在琼中地区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2人死亡、3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致使多名被害人不敢报案。为牟取暴利,该组织利用在当地的强势地位,对琼中地区的赌场、啤酒、白酒销售等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严重干扰、破坏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
2020年12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运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十三年。二审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二)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打击犯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了“刘运嘉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运嘉犯罪团伙只是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观点,并对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该组织成立时间、标志性事件认定存在不同意见。针对辩护人的观点,检察机关围绕刘运嘉犯罪集团打砸“古月山庄”赌场的影响力、危害性等方面审查证据,从繁杂的卷宗中“抽丝剥茧”,充分论证证据,为后续有力指控夯实证据基础。
(三)理性从容应对,打好指控攻坚战。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了刘运嘉、徐某民、王某等多名组织成员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当地群众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证实了自1999年10月打砸“古月山庄”赌场“一战成名”起,该组织垄断湾岭地区地下赌场行业,以及在琼中湾岭地区的危害性、影响力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将被告人刘运嘉等人打砸“古月山庄”赌场事实认定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标志性事件。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