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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法院公开宣判3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17名被告人获刑

来源:南海网   作者:李绍远 高琼芳  时间: 2019-07-22

  7月19日上午,儋州市人民法院对3起17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南海网记者 李绍远 摄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儋州7月1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李绍远 通讯员 高琼芳)7月19日上午,儋州市人民法院对3起17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罪名涉及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刑期从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案件一:组织煽动村民阻挠采砂 9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被告人梁某逢等9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被告人梁某逢、刘某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梁某逢直接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共四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3898元。刘某光直接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共二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1348元。

  被告人刘某孟虽没有直接参与拦截、恐吓他人,但作为“《枫根村》团结、和谐、发展”微信群的群主,在群中煽动村民阻拦砂场采砂、运砂,发动村民捐款筹钱用于阻拦运砂车时的必要开支及因拦车被公安机关羁押的村民伙食等支出,其煽动村民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共四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6890元。

  被告人刘某本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共六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6890元;被告人林某位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共四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6630元;被告人甘某彪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共四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5428元;被告人符某赢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共三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2550元;被告人刘某朝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共二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260元;被告人李某英参与拦截、恐吓他人一次。

  该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且在扫黑除恶期间顶风作案,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梁某逢等9人分别被判处九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案件二:恐吓或任意损毁他人财物 3名被告人获刑

  7月19日上午,儋州市人民法院对3起17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南海网记者 李绍远 摄

  被告人邓某兴、符某平、符某文与同伙多次实施拦截、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共160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中,邓某兴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寻衅滋事共六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1348元;符某平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寻衅滋事共四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260元;符某文参与拦截、恐吓他人寻衅滋事共三次。

  本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兴等人利用 “《枫根村》团结、和谐、发展”微信群纠集村民并积极参与拦截、恐吓他人阻拦砂场采砂、运砂,在本案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也应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审理判决,邓某兴等3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刑期。

  案件三:寻衅滋事或任意损毁他人财物 5名被告人获刑

  7月19日上午,儋州市人民法院对3起17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南海网记者 李绍远 摄

  被告人羊某封等5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羊某封参与作案三次,损毁财物价值58612元;羊某友、马某振、羊某豪参与作案二次,损毁财物价值34591元;羊某忠参与作案二次,损毁财物价值46454元。本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羊某封等5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