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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发布12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来源:南海网   作者:庄晓珊  时间: 2019-04-30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4月2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庄晓珊)4月29日,海南高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情况和发布会当天全省法院集中公开宣判49宗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发布了12个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当天,海南高院、省一中院、海口中院、三亚中院、洋浦法院、琼海法院、秀英法院、城郊法院、万宁法院、儋州法院、白沙法院、龙华法院、乐东法院、陵水法院、美兰法院、文昌法院、省二中院、五指山法院等18家法院分别对49宗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86名涉黑被告人集中公开宣判。

  海南高院于当天发布的12个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了甘波等54人、符建荣等19人、黄图望等37人、郭斌等22人四个当前影响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以及属于海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行业重点打击对象的“运霸”梁保文等人、“砂霸”钟崇胜等人、“菜霸”王东方等人、“渔霸”戴思高等人、“村霸”欧色雄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附:海南高院发布12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案例1:甘波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甘波便伙同陈昌红等人在居住地灵山镇东营一带,逞强斗狠,实施强占土地、伤害村民等违法行为,逐步称霸一方。2013年,海口市政府对江东地区进行大开发之后,甘波纠集陈昌红、李方智等人,以亲属、同乡、狱友关系为纽带,网罗大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加入该团伙充当打手和帮凶,盘踞江东一带,形成一个层级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煽动闹事等手段在征地、租地、工程项目中强揽工程、强迫交易,获取非法利益6700余万元;长期开设赌场,供养组织成员;拥有固定的活动地点,作为组织成员聚会、外出作案、逃避打击的场所;大肆行贿,以寻求“保护伞”的保护、包庇,对江东地区的工程建设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安全感。

  海口中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甘波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成员有期徒刑三至二十二年,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及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上诉后,海南高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符建荣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案

  以符建荣为首的涉黑团伙在2014年至2017年间,在临高县加来地区持手枪、火药枪、砍刀、斧头等作案工具,多次蒙面实施违法犯罪,造成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和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该团伙称霸一方,严重影响了临高县加来地区群众生活,对经营纸箱、槟榔销售的商户人身、财产等合法利益造成严重侵害,严重干扰、破坏了加来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8年12月23日,省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符建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谢志豪等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附加刑。一审宣判后,符建荣、谢志豪等12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9年3月20日,海南高院二审依法维持了一审的事实认定、定罪与量刑,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黄图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以被告人黄图望、梁正武为组织、领导者,黄图展、黄林壮等人为骨干成员,王保翔、黄尧杰、郑剑波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王泰鹏、黄世堂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月亮帮”黑社会组织,自2011年起,开始利用其组织恶名和势力在五指山市内开设赌场、插手五指山市新市场拆迁工程和危害五指山市加气砖市场、吊车市场,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99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在五指山市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共致1人死亡、2人重伤、14人轻伤、14人轻微伤。该组织称霸一方,严重扰乱了五指山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省一中院一审对黄图望、梁正武等37人分别判处刑罚。其中,判处被告人郑剑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其他被告人的判决情况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图望、梁正武、郑剑波等27人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高院审理后依法驳回黄图望、郑剑波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郭斌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以郭斌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陈垂汉、林丽莉、王达权、庞运光等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为骨干成员的2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按照郭斌的直接授意指使或依仗着郭斌等人威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恐吓、威胁、插手民间纠纷、非法讨债、强迫买卖、敲诈勒索、强揽工程等形式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造成非法控制、获取非法利益,共实施故意杀人罪1起、故意伤害罪3起、聚众斗殴罪1起、寻衅滋事罪8起、强迫交易罪24起、开设赌场罪3起,敲诈勒索罪4起,非法拘禁罪1起等违法犯罪行为,共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11项罪名,造成1人死亡、6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获利138万元。

  2019年1月8日,省一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郭斌被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陈垂汉被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其他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十年,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及剥夺政治权利。

  4月29日,海南高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邓正城等人寻衅滋事案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邓正城、吴升杰、冼友亮、王仁腾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龙桥镇一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渐形成了以邓正城、吴升杰为首要分子,冼友亮、王仁勝、吴升台(另案处理)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随意殴打他人,逞强斗狠肆意妄为,任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8起,致7人轻伤,1人轻微伤。

  海口龙华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正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被告人吴升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被告人冼友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被告人王仁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升杰、王仁勝、冼友亮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4月29日,海口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6:欧色雄等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物案

  欧色雄原为海南省东方市板桥镇白穴村主任,自2010年起,欧色雄为首的涉恶犯罪团伙盘踞在东方市板桥镇白穴村一带,该团伙仗着宗族人多势众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为达到获取社会威慑力、强占村民集体财产、拖欠肥料款等目的,对他人采取故意伤害、打砸等暴力手段,严重扰乱当地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3月20日,东方市法院公开宣判,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欧色雄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欧坤发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欧色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案例7:陈龙升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

  经查明,被告人陈龙升、刘贻达、李章雷、唐闻凯经常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手段在儋州市蓝洋地区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儋州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陈龙升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以聚众斗 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贻达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李章雷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唐闻凯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李金龙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邓传远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8:戴思高等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

  2016年 6月起,被告人戴思高指使同案犯黄德、潘在程等人威胁文昌市东郊镇采挖海螺的渔民,要求采挖的海螺必须经 由他们销售,且口头威胁收购海螺的商人到文昌市东郊镇收购海螺只能在白头尾码头,且限定价格3元/斤,并在此价格基础上额外收取0.5元/斤的非法利益。收螺商人在白头尾码头收购渔民出海采挖的海螺时,同案犯黄德、潘在程、黄兹勇(均已判决)等人便参与其中,黄兹勇负责挑选分装,潘在程负责称重,黄德负责记录和将重量告知收螺商人,收螺商人按照重量以3元/斤的价格向渔民支付螺款,再以0.5元/斤向黄德等人支付非法利益。黄德扣除工资及日常费用后,将收取的非法所得交给被告人戴思高。

  文昌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戴思高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案例9:黄伟等人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窝藏案

  2017年1月左右,海南省文昌市东路镇某工业园施工建设,以被告人黄伟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与被害人一方因土方承包权形成竞争关系,为使被害人主动退出土方供应工程,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黄伟纠集黄某柏、邢某前、李某名等人,先后在大致坡镇三次持枪随意射击被害人及其车辆,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车辆受损等后果。被告人李某名伙同周某贸等人多次在大致坡镇附近勒索收取他人保护费,并持枪滋扰他人。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海口美兰法院经审理,分别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黄伟、邢某前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不等刑罚。

  案例10:王东方等人犯寻衅滋事罪

  2018年3月22日,由屯昌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菜霸”欺行霸市、垄断市场,纠集多人多次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故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经屯昌县法院公开审理。

  屯昌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东方等人为了垄断农博城瓜菜批发市场,纠集他人2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之后又3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及殴打他人。上述被告人纠集在一起,在瓜菜市场欺行霸市,多次实施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应从重处罚。遂当庭宣判,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王东方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8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省一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各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11:钟崇胜等人寻衅滋事、盗窃、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钟崇胜纠集苏波、郭剑(另案处理)、杨宏洋(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在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三亚市吉阳区及海棠区一带建筑工程行业,利用其势力以解决纠纷、“看场子”的名义、强行介入工程、石场,采取强拿硬要、暴力威胁、持械追打等方式欺压建筑工程从业者,从中攫取非法利益,同时还纠集不法工程从业者大肆偷盗政府公共用地及其他施工工地上的沙土进行贩卖,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亚中院以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钟崇胜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苏波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案例12:梁保文等人寻衅滋事案

  自2016年起,被告人梁保文在儋州市汽车总站经营那大至乐东客运线路期间,为争抢客源为,多次与其他客运经营车主、司机及乘务员发生矛盾纠纷。为垄断客运经营线路,获取非法 利益,被告人梁保文指使被告人张起变、李景耀,并让二人纠集被告人王信等人,先后9次对与其有矛盾纠纷的车主采取打人、砸车等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梁保文为首,张起变、李景耀为骨干成员,王信、余巨铿、谢志炯、李应世及陈赓、许军、徐英涵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儋州市那大镇的客运经营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儋州法院认为,本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以被告人梁保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3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