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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秀英法院公开宣判2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11人获刑

来源:南海网   作者:庄晓珊 曾洁爽  时间: 2019-04-30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4月2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庄晓珊 通讯员 曾洁爽)4月29日,海口秀英法院对陈某冠、陈某献、陈某奇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王某、徐某坤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共2宗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徐某坤等8人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谋献等3人三年九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一:陈某冠、陈某献、陈某奇敲诈勒索案

  陈某冠、陈某献、陈某奇3人为谋求不法利益经常纠结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宗族势力,经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海口秀英区永兴镇陈安村多家塑料加工厂内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自2015年起,陈某冠、陈某献、陈某奇3人多次以秀英区永兴镇陈安村内塑料加工厂污染其荔枝园为由,向厂主聂某索要赔偿,以不赔偿就举报工厂污染环境,让工厂无法经营相威胁。陈某冠等三人为谋取赔偿,到工厂闹事,打砸工厂大门,造成一名女工受伤,迫使聂某同意每年向三人赔偿一万元。2017年9月,加工厂被拆除,聂某拒绝支付2017年下半年的赔偿款及聂某租住陈某冠家房子的租金,陈某冠、陈某奇、陈某献等三人对聂某实施殴打,至聂某后颈割伤。2015年至2018年,陈某冠等三人共勒索聂某26200元。同一时期,陈某冠三人以同一缘由向另一塑料加工厂厂主黄某裕、李某妹两人敲诈勒索6000元;向被害人龙某东敲诈勒索5000元。

  法院认为,陈某冠、陈某献、陈某奇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敲诈勒索他人共计372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3人之间没有形成人身依附关系,也没有形成明显的纪律性,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秀英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陈某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陈谋冠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王某、徐某坤等8人非法拘禁案

  自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以“海南雄鹰讨债公司”为据点,以维护合法利益为名义,先后纠结徐某坤、王某山、杨某、王某军、雷某宇、唐某辉、文某刚等7人进行非法讨债活动。王某通过微信、短信和出租车等平台发布“全国合法讨债找人”广告,与债权人签订《清债协议书》,约定帮忙讨债并收取追回债款30%的高额报酬。王某安排组织成员查询收集债务人身份、车辆、住址等信息,通过蹲守、跟踪债务人,安排多人造势、贴身盯靠、同吃共住等“软暴力”胁迫或殴打等暴力手段,非法剥夺、限制债务人张某国、杨某、杨某步的人身自由,迫使债务人及其家属快速还钱,以此非法获利共计58.9万元。该组织以王某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非法查收民间借贷纠纷,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8人组织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王某在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法律责任,秀英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徐某坤、王某山、杨某是重要成员,王某军、雷某宇、唐某辉、文某刚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秀英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其成员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