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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龙泉龙桥一带恶势力团伙4人获刑 曾随意殴打他人致7人轻伤

来源:南海网   作者:陈望  时间: 2019-04-29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海口龙泉镇、龙桥镇一带邓某城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南海网记者陈望 摄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4月2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陈望)4月29日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海口龙泉镇、龙桥镇一带邓某城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法院认为,以邓某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殴打伤害行为,应予严惩,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邓某城、吴某杰、冼某亮、王某腾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龙桥镇一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渐形成了以邓某城、吴某杰为首要分子,冼某亮、王某勝、吴某台(另案处理)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随意殴打他人,逞强斗狠肆意妄为,任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8起,致7人轻伤,1人轻微伤。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华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被告人吴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被告人冼某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被告人王某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限被告人邓某城、吴某杰、冼某亮、王某勝承担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218098.24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邓某城和吴某杰为首要分子,冼某亮、王某腾为成员的涉恶犯罪集团形成于2017年,对于该时间节点之前的其他罪行,不应认定为该涉恶集团的罪行。所以,原判认定分别是吴某杰于2015年2月份伙同其他案外人员实施的犯罪,邓某诚于2016年4月份伙同其他案外人员实施的犯罪,不应认定为该涉恶集团的罪行。该两宗犯罪行为,系涉恶集团罪行之外的犯罪行为,应当由吴某杰、邓某诚和其他案外人员自行负责,原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海口龙泉镇、龙桥镇一带邓某城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南海网记者陈望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