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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口市龙泉镇龙桥镇一带实施违法犯罪的一恶势力团伙4成员获刑

来源:法制时报   作者:杨希强 毛雨佳 蔡莉  时间: 2019-02-25

原标题:随意殴打他人 逞强斗狠肆意妄为 在海口市龙泉镇龙桥镇一带实施违法犯罪的一恶势力团伙4成员获刑


本报讯(记者杨希强 通讯员毛雨佳 蔡莉)2月21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邓某城、吴某杰、冼某亮、王某腾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4人分别判处7年2个月至4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因被告人涉及未成年人,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邓某城、吴某杰、冼某亮、王某腾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龙桥镇一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渐形成了以邓某城、吴某杰为首要分子,冼某亮、王某腾、吴某台(另案处理)、王某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吴某天”(另案处理)、“王某范”(另案处理)、“阿牛”(另案处理)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随意殴打他人,逞强斗狠肆意妄为,任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8起,致7人轻伤,1人轻微伤,为非作歹,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龙华区法院认为,以邓某城、吴某杰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冼某亮、王某腾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殴打伤害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不当,本案应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全案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罚档格中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华区法院依法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7年2个月至4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4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共计21万余元。